标准大全之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执行标准

食用植物油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玉米胚、红花籽、米糠、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

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应注明获证产品类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编号()、类别名称(食用植物油)和品种明细(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其他)。品种明细中的其他指未列明的其他具体食用植物油的名称。

1.菜籽油

根据《菜籽油》(GB-),菜籽油是由油菜籽经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成的油。按芥酸含量不超过脂肪酸组成3%的菜籽油称为低芥酸菜籽油。成品菜籽油质量等级分为四级。

2.大豆油根据《大豆油》(GB-),大豆油是由大豆经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成的油。成品大豆油质量等级分为四级。

3.花生油

根据《花生油》(GB-),花生油是由花生经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成的油。成品花生油质量等级分为四级。

4.葵花籽油

根据《葵花籽油》(GB-),葵花籽油是由葵花籽经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成的油。成品葵花籽油质量等级分为四级。

5.棉籽油

根据《棉籽油》(GB-),棉籽油是由棉籽经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成的油。成品棉籽油质量等级分为三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要求棉籽油中游离棉酚含量≤0.02%.

6.亚麻籽油

根据《亚麻籽油》(GB/T-),亚麻籽油是由亚麻籽经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成的油。压榨成品亚麻籽油质量等级分为二级,浸出成品亚麻籽油质量等级分为三级。

7.油茶籽油

根据《油茶籽油》(GB-),油茶籽油是由油茶籽经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成的油。压榨成品油茶籽油质量等级分为二级,浸出成品油茶籽油质量等级分为四级。

8.玉米油

根据《玉米油》(GB-),玉米油是由玉米胚经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成的油。成品玉米油质量等级分为四级。

9.米糠油根据《米糠油》(GB-),米糠油是由米糠经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成的油成品。米糠油质量等级分为四级。

10.芝麻油

根据《芝麻油》(GB-),芝麻油是由芝麻籽经压榨、水代、浸出等工艺制成的油。芝麻油分为芝麻香油和成品芝麻油。芝麻香油是焙炒过的芝麻籽采用压榨、压滤、水代等工艺制取的具有浓郁香味的油品的统称,其中,经石磨磨浆,采用水代法加工制取的油品称为小磨香油。成品芝麻油是芝麻原油经精炼加工制成的油品。芝麻原油是芝麻籽采用浸出工艺制取、未经任何处理的油品,该油品不能直接食用。芝麻香油(包括小磨香油)质量等级分为二级,成品芝麻油质量等级分为四级。

11.棕榈油

根据《棕榈油》(GB-),棕榈油是由油棕榈的果肉制取的油。棕榈油分提后可以分为棕榈液油、棕榈超级液油和棕榈硬酯。棕榈液油指棕榈油经分提工序精制而成的在常温下呈液态的棕榈油。棕榈超级液油指棕榈油经分提工序精制及结晶化过程而成的碘值超过60的液态棕榈油。棕榈硬酯指棕榈油经分提工序精制而成的高熔点的棕榈油。

成品棕榈油则是符合标准规定的直接供人类食用的棕榈油。

12.食用调和油

《食用调和油》(SB/T-)定食用调和油为根据食用油的化学组分,以大宗高级食用油为基质油,加入另一种或一种以上具有功能特性的食用油、经科学调配具有增进营养功效的食用油。具有功能特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高油酸型油脂、高亚油酸型油脂、含a或γ亚麻酸型油脂、含花生四烯酸型油脂、富含VE、谷维素型油脂。该标准将食用调和油分为三类: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

调和油指由大宗高级食用油和另一种或一种以上食用油调制的食用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油精炼、调制达到高级烹调油级的食用调和油。调和色拉油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油精炼、调制达到色拉油级的食用调和油。

由于《食用调和油》(SB/T-)多年未修订,其标准定义和实际情况有-定差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植物油》(报批稿)中的定义,食用调和油是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制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油脂制品是指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出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捏合(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应注明获证产品类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编县)、类别名称(食用油脂制品)和品种明细「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

1.食用氢化油

照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油脂制品》(GB-),食用氢化油是以食用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氢化和精炼等工艺处理后制成的食品工业用原料油。

2.人造奶油(人造黄油)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油脂制品》(GB-),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是以食用动、植物油脂及氢化、分提、酯交换油脂中的一种或几种油脂的混合物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和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或不经急冷捏合而成的具有类似天然奶油特色的可塑性或流动性的食用油脂制品。

3.起酥油

根据《起酥油》(LS/T-),起酥油是指动、植物油脂的食用氢化油、高级精制油或上述油脂旨的混合物,经过速冷捏合制造的固状油脂,或不经速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体状或流动状的具有良好起酥性能的油脂制品。

4.植脂奶油根据《植脂奶油》(SB/T-),植脂奶油是指以食用氢化油、糖和/或甜味剂、水、乳化剂、增稠剂等为主要原料,经过乳化、杀菌、均质、冷却、灌装、冷冻等工艺制成的可打发制品。

5.粉末油脂(植脂末)

根据《植脂末》(QB/T-),植脂末是指以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和/或食用油脂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乳或乳制品等食品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经喷雾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用于饮料增白、改善口感等的粉状或颗粒状制品。

食用动物油脂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动物油脂是指由动物脂肪组织提炼出的固态或半固态酯类,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油脂。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应注明获证产品类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编号()、类别名称(食用动物油脂)和品种明细(猪油、牛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鱼油、其他).品种明细中的其他指未列明的其他具体食用动物油脂的名称。

据《食用猪油》(GB/T-),食用猪油指健康猪经屠宰后,取其新鲜、洁净和完好的脂肪组织炼制而成的油脂。所用的脂肪组织部包含骨、碎皮、头皮、耳朵、尾巴、脏器、甲状腺、肾上腺、淋巴结、气管、粗血管、沉渣、压榨料及其他类似物,应尽可能不含鸡肉组织和血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与所生产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标准(将转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GB-)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修订后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其他相关标准

与所生产食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要求:

《葵花籽油》(GB-)

《油茶籽油》(GB-)

《花生油》(GB-)

《大豆油》(GB-)

《菜籽油》(GB-)

《棉籽油》(GB-)

《棕榈油》(GB-)

《玉米油》(GB-)

《米糠油》(GB-)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GB-)

《芝麻油》(GB-)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

《棕榈仁油》(GB/T-)

《核桃油》(GB/T-)

《红花籽油》(GB/T-)

《葡萄籽油》(GB/T-)

《花椒籽油》(GB/T-)

《蓖麻籽油》(GB/T-)

《亚麻籽油》(GB/T-)

《食用调和油》(SB/T-)

《人造奶油、人造黄油》(LS/T-)

《起酥油》(LS/T-)

《植脂奶油》(SB/T-)

《植脂末》(QB/T-)

《氢化蓖麻籽油》(GB/T-)

《食用猪油》(GB/T-)

原辅材料要求

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所用食品原料、食品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涉及生产许可管理的,必须采购获证产品并查验供货者的产品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采购进口或国产的植物油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脂》(GB-)。植物油料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的仓库或场地,防止霉变及污染。企业生产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严禁采用混有非食用回收油脂生产动物油和油脂制品。动物油脂要使用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动物体的板油、肥膘、内脏脂肪和含有脂肪的组织及器官。

食用油生产、运输设备中使用的塑料管道、部件以及盛装食用植物油的塑料包装容器、瓶盖、垫片,其材质中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的规定,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塑化剂的材料不能用于接触脂肪性的食品,以避免增塑剂迁移到油脂中。

检验要求

要制定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采购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一)食用植物油

一般检验项目必备的检验设备包括:

(1)罗维朋比色计(橄榄油除外),主要用来测定色泽;

(2)电炉(可调温式),主要用来测定加热试验(℃);

(3)分析天平(0mg),主要用来测定酸价和过氧化值;

(4)温度计(分度值0.1℃,标准中规定了熔点项目时,有此要求);

(5)气相色谱仪(溶剂残留量项目委托检验的,此设备可不作要求)

(二)食用油脂制品

一般检验项目必备的检验设备包括:

(1)分析天平(0.1mg),主要用来测定水分及挥发物、脂肪、食盐、酸价和过氧化值;

(2)干燥箱,主要用来测定水分;

(3)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4)灭菌锅;

(5)微生物培养箱;

(6)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

(7)温度计(分度值0.1℃),其中(3)(4)(5)(6)适用于人造奶油产品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的测定。

(三)食用动物油脂

一般检验项目必备的检验设备包括:

(1)分析天平(0.1mg),主要用来测定酸价和过氧化值;

(2)水浴锅,主要用于感官测定。

其他要求

1.食用植物油产品允许分装。

2.《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SB/T-)对食用调和油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并将其按产品质量要求分为3个等级,即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检验结果按照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植物油》(报批稿)中,要求食用调和油以“食用调和油“命名,并标注配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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