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旺家喜油脂公司福旺家菜籽油又上黑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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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网」

年12月17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年第4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其中,标称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年2月25日生产的菜籽油(5升/桶,福旺家,/2/25),过氧化值不合格,检验结果为9.4mmol/kg,标准值为5.0mmol/kg,销售单位为福州市晋安区兴福兴超市有限公司。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其超标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导致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食用过氧化值超标食品,可能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此前,福建福旺家食用油多次检出禁用增香剂,曾7次被处罚累计罚款46万元。

年5月17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年第18期)显示,由婺源县中益万家超市七里亭店销售的,标称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福旺家食用植物调和油(1.5升/瓶、福旺家、/4/28),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μ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

年4月21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年第16期)显示,由婺源县中益万家超市七里亭店销售的,标称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旺家喜食用植物调和油(5升/桶、/5/2),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μ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显示,标称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年7月9日生产的福旺家牌食用植物调和油(规格:1.8升/瓶),乙基麦芽酚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州海润超市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5.12×10μ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年第1号)显示,梁平县祥顺副食超市和梁平区小冯炒货店销售的、标称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福旺家食用植物调和油(规格5升/桶、商标:福旺家+图形、生产日期:-04-17和-11-06),其中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μg/kg、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年第4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显示,标称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年4月13日生产的福旺家食用植物调和油(规格:2.5升/瓶,福旺家及图形商标),乙基麦芽酚不合格,检验结果为μ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

乙基麦芽酚是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是一种有芬芳香气的白色晶状粉末。因其能使食品中原有香味得到调和、改良和提升,常被作为增香剂。长期过量摄入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表B.1列出的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中包括了植物油脂。

第三方信息显示,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共有8次行政处罚。年因违反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如实记录相关内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被罚款5万元、违反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如实记录相关内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被罚款2两万元。年5次因违反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累积被罚款39万元。

年2月,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因违反一年内多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2月26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市监支罚字〔〕1-5号),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年1月13日、年10月20日、年11月2日、年11月24日对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作出四次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分别为:榕仓市监山罚字〔〕1号、榕仓市监山罚决〔〕5号、榕仓市监山罚决〔〕6号、榕仓市监山罚决〔〕8号。该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也没有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

针对以上行为,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予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42)的行政处罚。且该公司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某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某金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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